外国语学院培训管理办法 (2017年6月)
为了加强我院培训管理工作,在保证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培训工作和对外联络承接培训项目的积极性,拓展创收渠道,增强我院经济实力,为进一步开展各项改革提供物质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的管理机构
各类培训班由我院培训办公室统一组织和管理,培训办公室由主管副院长和秘书等组成,必要时可聘任班主任和临时工作人员。
二、培训的种类和范围
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班。
三、培训班教师资格
培训班的讲课老师由培训办公室聘任。接受聘任的讲课老师应严格按培训班的要求制订培训大纲,完成授课、考试等工作,接受培训办公室的管理和考核。
四、培训班的经费管理办法
培训项目的合同总费用包括学校管理费、课时费、培训班管理费、劳务费和其它成本等。
1、学校管理费按学校有关办培训班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2、课时费
课时费包括校内、外授课教师的讲课费、讲座费、命题费、阅卷费和监考费等。
3、培训班管理费
直接参与培训班管理工作的班主任和其他管理人员的酬金标准由主管副主任提出方案。
4、劳务费
劳务费为支付给为促成培训班而提供信息、负责联系、洽谈、签约等培训项目联系人员的费用。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0%。
为鼓励教师拓宽培训渠道,对于进行了前期工作但没有最终签署培训合同的,事先经主管培训和财务的副院长批准同意,酌情报销洽谈期间的差旅费。
5、其它成本
(1)按约定应支付给合作方的费用,最多不能超过总费用的5%,并须经主管副院长和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方可付给合作方。
(2)其它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招待费、礼品费、差旅费等。
五、其它
对在办班过程中出现有损学校及外国语学院的利益或形象者,则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发500—2000元。
本规定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院务委员会,经2013年4月23日外国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6月15日外国语学院教代会审议同意将文件中的“英语系”变更为“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