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人才引进特聘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华北电力大学人才引进特聘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速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为中青年人才创造良好的成长条件,提供更高的发展平台,吸引一批符合学科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中青年人才来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决定设立特聘岗位。
一、岗位设置
特聘岗位包括特聘副教授(副研究员)、特聘教授(研究员),纳入各学院(系)、科研机构教师定员编制数。
特聘岗位聘期为4年。期满者,自动退出特聘岗位。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以人才引进方式纳入学校事业编的全职中青年人才。
三、任职条件
应聘特聘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学术诚信,有突出的学术发展潜力和合作精神,学术方向符合我校学科发展需求。
2.须具有博士学位,其学位原则上应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取得;有良好的学习工作经历。
(一)特聘教授(研究员)还需具备:
1.在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能力与代表性成果水平,达到或接近学校同领域教授水平,学术方向明确,已初步形成研究特色,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2.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特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还需具备:
1.在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能力与代表性成果水平,达到或接近学校同领域副教授水平,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2.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35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选聘程序
1.单位申报。拟申请特聘岗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按程序审议后,报人才工作处。
2.学校评审。人才工作处根据申请情况,组织学术评议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学术评议;同时对申请人申请的特聘岗位进行评审,任现职后取得的成果可以作为申请特聘岗位的业绩,重点考察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情况,学校学术评议专家组给出评议结论。
3.学校审定。人才工作处汇总专家组评议情况,将通过专家组评审的人员情况及学校提供特聘岗位情况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聘用。人才工作处将拟作为特聘岗位聘用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即可按审定特聘岗位签订聘期合同。
五、岗位职责及待遇
1.特聘岗位职责和目标参照《华北电力大学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华电校人〔2020〕2号)文件中有关“学科卓越人才支持计划”、“青年英才培育计划”、“青年骨干培育计划”入选者标准确定;最终岗位职责和目标以签订的《华北电力大学人才聘期合同》为准。
2.聘为特聘(副)研究员岗位者,侧重其科研创新和工程实践能力,教学任务不做硬性规定。
3.参与重大科研团队从事学校重大攻关平台、重大攻关任务,承担大科学装置任务及国家重大、重点攻关课题的特聘岗位,由团队负责人协同相关部门确定岗位职责和考核目标并组织实施。
4.聘为特聘岗位的人才,对外交流和申报项目时可适时使用特聘岗位的对应称谓。
5.聘为特聘教授(研究员)者,具备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聘为特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者,具备申报硕士生导师资格。
6.特聘岗位薪酬及相关待遇,按照聘期合同或人事系统中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聘期内晋升为更高等级后,按照校内相关政策办理。
六、附则
1.依本办法选聘的特聘教授(研究员)、特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在聘期内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的,其专业技术职务、薪酬、福利待遇等可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才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