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
华北电力大学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加速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目标的实现,加快构建“五个体系”、着力实施“四个策略”,全力推进“双一流”建设,特制定华北电力大学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强调政治素质首要条件,强调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坚决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确保人才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三条 坚持目标导向,紧紧围绕“双一流”建设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办学目标,建设和培育一支品德高尚、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明确支持和培育期内具体工作目标和退出机制,形成以目标为导向的遴选和管理体系。
第四条 优化管理模式,充分发挥院系在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加大院系在人才支持和培育计划中遴选和管理的自主权,通过个性化的目标设计和支持方式,促进院系师资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人才培育的协同发展。
第五条 健全评价体系,突出综合评价、实施分类评价。结合申报人员实际,综合考量其思想政治素质、立德树人成效、教育教学效果、学术创新贡献、团队建设情况、服务社会能力和工作发展潜力,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决克服“五唯”不良倾向。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六条 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体系包括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学科卓越人才支持计划、青年英才培育计划、青年骨干培育计划四个类别。
第七条 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教书育人,严谨治学;负责尽责,甘于奉献;身体健康。
第八条 具体条件和支持内容
(一)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
1.岗位设置
原则上在一级博士点学科(方向)或具有较高水平的新兴交叉学科设置。
2.岗位数量
电气工程学科不超过4人,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学科不超过4人,管理科学与工程和工商管理学科共不超过4人,控制科学与工程学科不超过3人,水利工程学科不超过2人,核科学与技术学科不超过2人。其他具有较高水平的新兴交叉学科可适当推荐。
3.岗位职责
(1)带领本学科达到或保持相关领域前列。相关学院负责制定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
(2)作为工作导师培育青年人才。
4.申报条件
(1)在学术或教育教学领域具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2)聘任在教授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3)学校一级博士点学科(方向)带头人;或新兴交叉学科带头人;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其他人员。
5.支持内容
(1)学校按照4000元(月/税前)发放创新人才支持津贴,其他各项薪酬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地方和校内现行政策执行。
(2)学校在科研管理、事业平台、经费使用、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根据个人情况予以重点支持。
(二)学科卓越人才支持计划
1.岗位设置
原则上在具有良好基础和发展态势的一级硕士点学科或学校重点支持和发展的新兴学科设置。
2.岗位数量
具有良好基础和发展态势的一级硕士点学科可申报1人,两校区可根据学科建设实际情况单独申报。电气工程学科、控制科学与工程学科各增加1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指标单列,其他重点支持和发展的新兴学科可适当推荐。
3.岗位职责
(1)为学科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相关院系负责制定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
(2)作为工作导师培育青年人才。
4.申报条件
(1)在学术或教育教学领域有一定的声望和影响力,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
(2)聘任在教授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3)具有一级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其他人员。
5.支持内容
(1)学校按照3000元(月/税前)发放创新人才支持津贴,其他各项薪酬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地方和校内现行政策执行。
(2)学校在科研管理、事业平台、经费使用、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根据个人情况予以重点支持。
(三)青年英才培育计划
1.培育人数:20人,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指标单列。
2.培育目标
成为冲击国家级人才项目或人才奖励计划的重要后备力量。相关学院负责制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3.申报条件
(1)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是所在教学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已经取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志性业绩成果。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支持和培育内容
(1)学校按照4000元(月/税前)发放创新人才培育津贴,其他各项薪酬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地方和校内现行政策执行。
(2)纳入学校人才培育库,院系会同相关部门为其量身定做培养方案,明确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院系领导进行一对一联系,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配备工作导师,工作导师主要由校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入选者担任。
(3)学校在“双一流”师资队伍建设项目中单列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4)学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予以重点支持。
(5)学校支持其赴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进行6—12个月出国研修,出国研修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公派项目标准执行。
(6)院系在资源配置、研究生指标、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单独重点支持,有条件的院系给予一定配套经费支持。
(7)优先推荐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申报;优先推荐国际和国内学术组织任职等。
(8)纳入校领导联系的教师范围。
(四)青年骨干培育计划
1.培育人数:100人,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指标单列。
2.培育目标
成为能够站在学科前沿,支撑学科发展和团队建设的重要力量。相关院系负责制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3.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视野、创新思维和发展潜力,是所在团队的骨干成员,已经取得高质量的业绩成果。
(2)年龄不超过36周岁。
4.支持和培育内容
(1)学校按照3000元(月/税前)发放创新人才培育津贴,其他各项薪酬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地方和校内现行政策执行。
(2)学校在“双一流”师资队伍建设项目中单列项目予以相应支持。
(3)学校支持其赴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进行3—12个月出国研修,出国研修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公派项目标准执行。
(4)院系会同相关部门为其量身定做培养方案,明确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配备工作导师,工作导师主要由学科卓越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等担任。
(5)院系在工作安排、资源配置、研究生指标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有条件的院系给予一定配套经费支持。
(6)纳入院系领导联系的教师范围。
第九条 对于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或人才奖励计划的,按照《华北电力大学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实施办法》(华电校人〔2016〕36号)文件规定执行年薪制;学校根据具体入选项目或计划层次分别给予200万元(税前)或150万元(税前)奖励;对于符合条件者可解决配偶工作。
第三章 遴选与管理
第十条 遴选程序
(一)启动实施
学校发布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实施方案。
(二)院系制定工作方案
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领导、推荐程序、议事规则、培养方案等内容,确保公开竞争、择优推荐、目标明确、组织有力。其中工作方案中具体要求如下:
1.针对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学科卓越人才支持计划,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在学科建设方面,明确支持期期中和期满具体的、可考核的目标和具有显示度的代表性成果。
(2)在队伍建设中的工作任务,特别是指导青年教师的具体工作任务和目标。
(3)根据入选者个人情况其他具体支持条件。
2.针对青年英才培育计划、青年骨干培育计划,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培育期期中和期满具体考核目标和具有显示度的代表性成果。
(2)明确院系联系领导和工作导师。
(3)明确发展规划,包括拟重点攻关的研究方向,未来发展计划、主要路径、关键节点等。
(4)在工作安排、资源配置、研究生指标等方面的具体可量化的支持条件。
(三)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华北电力大学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申报表》(人事处网站下载)。
(四)基层推荐
各相关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按照工作方案和学校下达指标数进行推荐。其中,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青年英才培育计划以学院为单位组织推荐;学科卓越人才支持计划、青年骨干培育计划以院系为单位组织推荐。
(五)学校评议
学校成立学术评议组,对被推荐人的工作基础及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评议。其中,未通过综合评议的青年英才培育计划推荐人选,符合青年骨干培育计划申报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青年骨干培育计划。
(六)校长办公会审议
(七)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支持培育期为4年。支持培育期内,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学科卓越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到规定退休年龄自动退出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
第十二条 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实行中期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形式,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各类别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需签订工作任务书。考核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对于到龄自动退出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的人员,由院系提出考核结论并报学校审定。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在实施中强化过程和动态管理。对于新进优秀教师和新涌现出的优秀教师,经学校审批后,可直接入选对应类别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对于不能完成工作目标的教师,建立退出机制并及时退出。
第十四条 在支持期内,每月随工资发放创新人才支持津贴额度的70%(每年按照12个月发放)。中期考核合格者,考核后次月发放中期考核前剩余30%津贴。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退出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对于从事重大基础研究或项目研发等工作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审议通过,可以继续纳入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按照原有标准的50%发放创新人才支持津贴。期满考核合格者,考核后次月发放剩余津贴;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发放剩余津贴。
第四章 师德师风
第十五条 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在实施中突出思想教育和政治引领,树立正确育人导向,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年英才培育计划和青年骨干培育计划入选者的理想信念教育,把“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的要求融入到教书育人和人才发展全过程。
第十六条 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在实施中严格执行《华北电力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华电党教〔2018〕3号)和《华北电力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华电党教〔2018〕2号)文件中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计划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计划支持范围为学校事业编制在职教师。校级领导干部和高层次人才不参加创新人才支持与培育计划遴选。高层次人才待遇按照《华北电力大学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实施办法》(华电校人〔2016〕3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华北电力大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华电校人〔2009〕12号)、《关于新一轮“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遴选工作的通知》(华电校人〔2013〕20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